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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淄警方破获重大交通案件
    打印本页    发布时间:2011-3-21 14:23:47     浏览:    
     仅凭遗留现场的细微物证,临淄交警缜密侦查、艰苦摸排,同时运用张贴告示、电台、微博、微群、QQ群等多种侦查手段,最终迫使临淄“3·12”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3月12日4:12,临淄交警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称:“在国道309附线中埠路口以东路段,有一辆二轮摩托车被撞,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接警后,事故处理科值班民警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经现场勘查,摩托车有明显撞痕,案发现场有少许汽车玻璃碎片,应为肇事车辆所遗留。由于缺少目击证人给侦破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

        民警在现场找到一块标有“CCC”符号的细小玻璃碎片。经分析,办案民警认定这应是黑色保险杠杠灯的一部分灯罩,初步推断肇事逃逸车辆应是一辆黑色轿车。办案民警走遍临淄城区大型停车场,结果发现这一碎片与北京现代轿车上的标示相符。

        临淄交警大队及时在案发现场周边路段、各修理厂、4S店张贴寻证启事,通过电台、微博、微群、QQ群等手段发布寻证信息。

        同时,办案民警到车管部门调取了全区129台与肇事车型相符的车辆信息,并本着“见车见人”的原则逐一核对落实。

        当民警排查到车牌为鲁CGUXXX轿车时,车主刘某在电话中称该车由儿子开着,言语支支吾吾显得特别紧张,接着就挂断电话,后来索性将手机关机,这一反常举动引起了民警的警觉,刘某具有重大交通肇事嫌疑。

        按照该车落户地址,办案民警来到刘某家中,但是刘某家中没人。于是,民警给刘某发送短信,告知其尽快开车到事故处理科接受检查,以排除嫌疑。

        迫于强大的思想压力和法律威慑力,3月15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刘某到临淄大队事故处理科投案。

        据刘某交代,3月12日凌晨4:00许,自己驾驶轿车顺国道309附线行驶至临淄区中埠路口以东路段时,与对行左转弯的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刘某驾车逃逸。

        之后,刘某做贼心虚,曾托亲戚朋友到处打听消息,得知办案民警已锁定逃逸车辆车型,通过电台、微博、微群、QQ群等发出协查通报时,刘某如坐针毡终日惶恐不安,最终选择了投案自首。3月16日,刘某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逃逸被依法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