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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打印本页    发布时间:2011-3-16 9:20:27     浏览:    
    观点地产网讯:天津市人民政府3月15日下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对天津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等内容。

      办法指出,天津市新建公租房应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套型建筑面积以30至45平方米为主,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并做好空间合理利用的潜伏设计。

      在出租管理上,办法限定,可以申请市内六区(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蓟县、静海县、宁河县)、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包括:具有天津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单人户);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

      文件称,天津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照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和调整。而上述三种符合申请公租房的对象,承租公租房时,可享受政府给予的租房补贴。据称,按照目前标准,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元交纳租金,租金的差额部分由政府补贴。

      另外,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租赁期内,可根据届时市发展改革委核定的租金标准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租期届满,经审核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原承租人可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续租期间租金按照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区房管局要如实记录申请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纳入天津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申请人已取得申请资格的,要予以取消,并禁止申请人及其配偶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申请人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要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该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