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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绝不能搞“三权分立”式司法独立
    打印本页    发布时间:2011-3-10 8:09:44     浏览:    
           今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同志做客人民网,就人民法院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服务保障民生等问题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有网友提问,中国为什么不能实行西方“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

          沈德咏认为,西方“三权分立”不适合中国国情。第一,我国不存在“三权分立”的经济基础。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代表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

          第二,我国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的历史前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的产物,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如果放弃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第三,现代社会,民主政治道路具有多样性,不仅仅限于“三权分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广泛的人民民主,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人民意志的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统一,保证了决策的效率。这种制度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当代社会先进的政治制度。

         沈德咏表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在我国,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人大监督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绝不能简单套用、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能搞“三权分立”式的司法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