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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应具备医疗康复能力
    打印本页    发布时间:2019-12-9 11:26:59     浏览: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联合印发《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从组织管理、服务体系、服务内容、评价指标4个方面对各地规范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提出要求。《标准》明确,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具备相应的医疗康复能力,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乡镇(街道)、居(村)民委员会要配备社区康复协调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内要设置残疾人康复活动场地。
        《标准》明确了县(市、区、旗)党委、政府和民政、卫生健康、残联在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中的职能。其中,卫生健康部门应将社区康复医疗设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将康复业务培训纳入基层卫生人员及全科医师继续教育;开展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和康复医疗、护理、咨询、转介等服务。
        《标准》规定,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康复需求和服务状况调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支持性服务和转介服务6个方面。同时,《标准》还提出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康复活动场所设置率高于90%、社区康复协调员配备率高于90%、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和服务建档率大于95%、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满意度大于80%、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和基本辅助器具适配的比例均大于80%等评价指标。(记者甘贝贝)
        来源: 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