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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基层教师有了“专属”高级职称
    打印本页    发布时间:2019-7-31 16:42:25     浏览:    

        7月29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我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制度的通知》,由此我省广大基层中小学教师也有了“专属”高级职称。

        “建立符合基层教师特点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就是要着力解决基层中小学教师‘引不来、留不住’问题,不断增强基层教师职业吸引力,为乡村人才振兴提供有力保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负责人表示。

        实施范围如何界定呢?
        据介绍,新规所指“基层中小学”,是指我省乡镇及以下公办中小学(含公办幼儿园)。基层中小学教师一般是指在基层中小学从事教学工作,在职在岗领取乡镇人员工作补贴的一线教师。各设区的市可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界定本地区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制度实施范围。

        通俗概括新规的最大亮点,即为“单独评审,定向使用,兑现待遇,离开无效。”

        新规主要内容一起看~

        具体而言,设立专属基层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在我省基层中小学增设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名称为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基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在基层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或基层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同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种类型的职称。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可申报高一级中小学教师职称或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取得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只可申报高一级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

        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聘结合,仅限在基层中小学中聘用(任)。取得基层职称的教师交流到非基层学校,不得按照基层职称聘用(任),不再享受相应的职称和工资待遇。取得基层职称连续聘满5年,考核合格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的,经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通过后,可换发相同级别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证书。

        下放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将基层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设区的市,由设区的市根据我省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的标准条件,做好职称评审、证书发放等工作。

        改革后,职称评审怎么评?过去,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对论文、科研成果产出的硬性门槛,一直是基层教师们通过评审的一件“老大难”。新规从基层教育和中小学教师实际出发,制定基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标准条件,坚持立德树人,把教书育人作为教育人才评价的核心内容,突出教育教学业绩评价,注重在基层教育一线的教师实绩长期贡献。注重对教师考核结果的应用,引导教师在提高育人质量、教学水平、工作业绩上下功夫。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专业不一致的基层教师参加现任教学科的职称评审。对论文、科研成果等不作硬性要求。

        严格评审管理。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本地区基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制度改革和岗位管理工作;教育部门把握行业特点,做好标准条件的制定和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同时,完善能上能下用人机制。我省明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完善教师聘期考核办法,基层中小学应加强对教师的考核,对课时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考核不合格、达不到岗位要求的教师给予低聘或解聘。

        来源:临淄区教育和体育局官方微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