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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打印本页    发布时间:2011-3-1 9:20:37     浏览: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要求,我市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00元、950元、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1.5元、9.8元、8.7元。
       据了解,我市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小时。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8元/小时。沂源县、高青县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高新技术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执行市中心城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小时。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当及时恢复或提高工资标准。
      相关链接: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