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楼顶坠物伤人、电缆坠落伤人事件屡有发生,这种事一旦发生在自己身上,如何维权成了大问题。今天,咱们就来看一下几个案例能给大家带来哪些启示。
■ 基本案情
2012年底,张店的邱女士下班回家,将自己的车停放在小区一栋居民楼下。由于该楼上的一户居民家的空调外机年久失修,从楼上坠落下来,将邱女士的车砸坏,损失严重。经公安机关核实,该户居民于某认可坠落的空调外机是自己所有,但对于车辆赔偿事宜拒不赔付。于某认为,邱某的财产归属情况,经济损失是否给予相应的物价鉴定,邱某的车辆是否属于报废车辆,均需要邱某进行举证。
于某表示,他们这个楼只有两家住户,也只有他们两户对该建筑物及附属土地享有使用权和占有权,他人未经允许不得占用,邱某未经他们的允许私自放在此处属于管理不善,具有相应的过错,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财产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承担相应的损失。邱某乱停乱放车辆的行为,也多次被规劝,但拒不听从,所以损失应当由其本人承担。由于双方协商不成,邱某起诉至法院。
■ 法官分析
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原告邱某提供的派出所证明、车辆行驶证、照片、车辆维修结算单、发票,形成证据链,证实原告邱某的轿车停放在被告于某的楼下时,因于某的空调外机坠落砸坏轿车。被告于某作为空调外机的所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近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于某赔偿原告邱某车辆损失费。
■ 法官提醒
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提醒,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1)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其中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2)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3)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综上所述,建筑物等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对该建筑物进行直接控制、管理,并负有妥善维护义务的人。提醒广大市民要对空调安装进行验收,定期检查空调室外机及支架的使用状况,发现支架腐蚀严重、有松动应及时维修更换,以防室外机坠落损害他人财产及人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