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昌集团有限公司与一名戴姓高管的劳动合同纠纷,因为涉及竞业限制约定,官司历经五年半至今无果。
2003年7月,江苏正昌集团有限公司与戴姓高管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中对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作出了专门的保密约定,在后附的一份知识产权保护合同里,还增加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劳动关系终止后三年内,戴姓高管不得组建、参与或受雇于与江苏正昌集团有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并对竞业限制补偿费、法律责任按照当时劳动法的规定做了说明。后来,通过了子公司董事会的同意,戴姓高管被公司委派到控股的一企业担任总经理一职。
2005年,因戴姓高管两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江苏正昌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定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解除时约定,由于戴姓高管的违约,公司无条件收回分配给戴姓高管的公司股权折价共计78万元。同时双方约定,如果戴姓高管在离职后三年内没有违反竞业禁止,则分三年将此78万元作为竞业禁止补偿金的支付给他。
戴姓高管同意并签字,第一笔20多万元在离职时已经收取。
2007年,江苏正昌集团有限公司发现戴姓高管在离职后到与公司生产同样产品的公司任职,并将公司的几名技术人员一起带走。
2008年1月江苏正昌集团有限公司向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姓高管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
2009年4月,历时一年多法院做出劳动纠纷需走仲裁途径,驳回诉讼的裁定。
2009年7月经劳动仲裁裁决认定了戴姓高管的违约事实,却要求将仲裁请求诉至法院。2009年8月,江苏正昌集团有限公司又向法院起诉。
2010年11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了戴姓高管的违约事实,并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戴姓高管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的理由是: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虽有合同但没有劳动的事实,自己从来没有在公司上班,而是在公司的控股公司上班。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约定无效,因为公司给出的补偿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将其固有股权作为补偿金于法无据,其离职后所工作单位与公司所经营范围完全无关。
2011年5月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6月,戴姓高管提出再审申诉。
2013年2月高院作出重审裁定,常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至今未有结果。
江苏正昌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一个简单的竞业禁止违约行为,企业为了维权几乎走完了全部诉讼程序,历时五年半仍然无果,耗时耗力,却仍然处于被侵权的持续状态而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该负责人感叹,再审至今已经8个多月,依然未见法院方面的任何回应,试问企业该如何通过诉讼途径维权?这么长时间的诉讼,企业还能及时维权吗?即使到最后判决企业胜诉,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吗?
侵权的危害状态一直持续了将近六年,就算是一纸胜诉判决又能弥补多少呢?常州中院何时作出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