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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交警一日内对两名醉酒驾驶人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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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5-20 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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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淄博5月20日电 “醉驾入刑”以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扎实开展酒驾治理工作,严格办案程序,对醉驾驾驶人及时搜集证据,合理采取强制措施,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及时平稳移诉。2011年5月17日,该大队对两名醉驾驾驶人采取强制措施。
2011年5月4日20时许,淄川区罗村镇南韩村王某某驾驶未依法登记的“王野”牌二轮摩托车沿湖南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王某某受伤。后王某某经法医部门鉴定,事发前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王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民警综合考虑到王某某伤势较重,同时家庭较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2011年5月17日报淄川公安分局批准,对王某某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2011年5月3日22时30分左右,淄川区淄河镇池板村刘某驾驶“豪雅”牌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雅迪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刘某经法医部门鉴定,事发时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刘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2011年5月17日,淄川大队事故处理科报淄川公安分局批准,对刘某执行刑事拘留。(张忠利 曹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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