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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无奈叫停被害人救助 “僧多粥少”成致命处
    打印本页    发布时间:2011-5-16 14:20:2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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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一天,距淄博市的孩子小同(化名)13岁生日仅差3天。;那一天,小同永远地成了孤儿。

      那一天当天,三名预谋多时的劫匪,凌晨残忍将其父母残忍杀害。

      那一天,小同永远地成了孤儿。

      三名劫匪中两人被判死刑、一名被判死缓,同时赔偿小同802183元。但至今小同未拿到一分钱,判决的赔偿部分成了“空判”,如今小同靠民政部门每月发放的600元补助金学习、生活。

      这并非孤案——----震动全国的药家鑫案已进入二审程序,就在公众普遍关注应不应判死刑时,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利用“一元捐款”掀起的微博风暴,再三吁请建立刑事被害人损害赔偿机制。

      本报记者就山东实施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了调查。2004年在全国首先进行试点的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记者表示,已经暂停该制度实施。

      一个男童的不幸遭遇:
      父母双双被害,8万赔偿没着落

      黑夜里孤独的泣者
      小旅馆夫妇被劫身亡

      如今,15岁的小同(化名)已将学校当成了家,住在宿舍、吃在食堂,半夜中偶尔噩梦醒来、轻声哭泣。

      时间回溯到2009年8月11日凌晨,在淄博市淄川区经营小旅馆的小同父亲王先生,在四楼的房间里睡得香甜。

      两点多,敲门声响,王先生见是住在309房间的许某某。

      “咋了?”王先生问道,许某某说空调坏了,让他去修一下。王先生没有多想,随他进了309的房间。

      刚进门,许某某就一把搂住王先生的脖子,房间里另的两名男子拿着匕首,并将他捆住手脚,并用胶带封住了口。

      这两名男子,一名姓刘,一名姓吴。

      接下来的情景更加残暴,吴某和许某某与女子谭某某(另案处理)找到了王先生妻子的房间,王先生的妻子醒了,吴某和许某某就掐住了她的脖子,把手套塞进了她的嘴里,直到没有了呼吸。

      回到309房间后,几人向王先生索要翻找到的存折密码,王先生说不知道,之后他们就勒杀了王先生。

      这几人,只劫得9000余元现金和一台数码相机。

      黑夜里孤独的泣者

      王先生的儿子就是小同,他是幸运的,当时这几人也想继续杀他,但由于当天他出去旅游没有住在旅馆,并且刘某也不再赞同杀孩子,小同躲过一劫。
      
      2010年,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判决,吴某、许某某被判死刑,刘某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法院判决三人赔偿小同经济损失802183元。

      如今,小同的监护人是他的大姨何女士,他和丈夫都是下岗职工,其家住淄博市张店区。何女士告诉本报记者:“现在,孩子还在上学,每月民政部门600元的补助金是够的。但将来孩子长大后买房、就业呢?什么都需要钱,我也有自己的孩子,这对我们来说有着很大的压力。”

      听何女士介绍,现在小同的成绩已是一落千丈,性格变得沉默寡言,网络成了他的精神寄托所在。

      如今,15岁的小同已将学校当成了家,住在宿舍、吃在食堂,半夜中偶尔噩梦醒来、轻声哭泣。

      不想为钱而从轻发落劫匪

      当时这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案件,是由淄博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山东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宝良办理此案,刘宝良告诉记者:“现在,有相当比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害人或者家属无法得到赔偿。”

      如上文中所说的劫匪吴某,案发时只有24岁,一直无业。许某某则是农民,此外刘某也是无业人士,没有正常收入、没有房产,赔偿难以到位。

      何女士告诉记者,曾有一名劫匪家人提出砸锅卖铁要赔20多万元,希望受害人建议法院从轻发落。

      “我没敢答复,毕竟得问孩子。孩子跟我说,大姨,这笔钱咱不能要,要不对不起爸妈。”这样,深感从轻发落无望的这名劫匪家属,不再赔偿受害者。

    试点:
      财政每年出资50万元
      “淄博式救助”从脱胎到消失
      
      重回原点的“淄博救助”

      当时这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案件,是由淄博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山东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宝良办理此案,刘宝良告诉记者:“现在,有相当比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害人或者家属无法得到赔偿。”“

      如上文中所说的劫匪吴某,案发时只有24岁,一直无业。许某某则是农民,此外刘某也是无业人士,没有正常收入、没有房产,谈赔偿根本难以到位。

      何女士告诉记者,曾有一名劫匪家人提出砸锅卖铁要赔20多万元,希望受害人建议法院从轻发落。“我没敢答复,毕竟得问孩子。孩子跟我说,大姨,这笔钱咱不能要,要不对不起爸妈。”这样,深感从轻发落无望的这名劫匪家属,不再赔偿受害者。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告诉记者,淄博此案并非孤案,全国有大量刑案加害人都没有赔偿能力,这样附带民事赔偿时,被害人或者家属得亦不到实在救济。

      如2006年陕西杀害11人的陕西凶手邱兴华,法庭上“我愿意赔,但我没钱”的话语犹在响耳边。

      我省一位基层法官说:“现在执行难,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更是难上加难。”

      于是,缓解被害人的经济压力,成了这也是2004年,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首创刑事被害人经济困难救助制度的目的之一,缓解被害人的压力。

      记者了解到,当时淄博规定像被害人死亡,依靠其生活的受养人没有生活保障的等情形,可申请救助。当时,淄博财政每年出资50万元。

      但小同的大姨何女士告诉记者,在当年案件办理过程中,从一审到二审,均没有法院告知过救助的申请程序问题。

      日前,就刑案被害人救助制度,记者日前来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采访,有关部门人士告诉记者:“近几年,淄博两级法院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实际上已暂停实施。”

      探因:

      A “僧多粥少
     “难缠”的粥少”致救助金难产

      淄博中院该人士在记者追问下,对方称该制度的惠及面是有限的,反而增加了得不到救助的受害人的不平衡感,“你获得了救助,而我为什么得不到救助?,因此会增加很多问题,这几年实际已没有再实施该制度。”

      这实际上是“僧多粥少”的矛盾。

      记者从山东省高院获悉,山东早在2002年就开始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进行探索,这走在全国前列。2004年,淄博、青岛在全国率先正式实行了刑事被害人救助试点。

      来自省高院的数字表明,从2002年至今,近10年时间,法院系统共救助803件案的被害人1258人,涉及资金1672万元。但在今年省两会上,根据省高院所作报告,仅2010年共受理的一审刑案就达44885件。

      记者了解到,我省高院虽然暂时未对刑事被害人赔偿的执行兑现率做过调研。但从全国范围看,多半刑事赔偿难以兑现,由此看出见所能获得救助的个体数量与庞大受害群体的矛盾。

      B 救助考验着地方财政实力

      我省明确要求是救急不救贫,各地均设定有明确的救济条件。青岛市中院有法官告诉记者:“我们救助的,主要以青岛户籍的被害人为主。”

      刑案被害人都应获得国家的救济吗?中科院法学所诉讼法研究室主任熊秋红在当年的专题研讨会上,曾认为在对刑事被害人救济条件的问题上,国外很多国家都是以犯罪行为为中心,即只要是故意暴力犯罪的被害人,都可获得国家补偿。

      但从现实性因素来说,刑案受害人救助则考验着地方政府的财政实力。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长军告诉记者:“刑案受害人救助是国家政策,但如果不设救济条件,公共财政完全承担很难实现。”傅蔚冈也说,国家对刑案受害人的救济应是基于国家的公共服务责任,而不是部分法学界人士所说的国家过错上。

      记者调查发现,财政实力较为雄厚的地方,刑案受害人救助制度开展效果较好。记者日前前往青岛中院采访,从2004年至2010年,青岛两级法院发放的救助金达到了635万,涉及701名被害人及亲属,无论从救助的人数还是资金额度,均占全省的一半多。

      有人士指出,淄博刑案被害人救助制度不再实施的背后,也与其财力因素有关。

      C 一次“救命钱”难解生活困境

      记者从山东省高院获悉,在刑案受害人救助上突出救急性,当时设立该项制度的首要目的就是为解决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基本生活方面的突出困难,“救急不救贫”。

      这种救急不救贫的救助金额,与刑案附带民事赔偿额相比差距甚大,很难达到对受害人的充分救济。

      如2009年,青岛一人士为争房产砍死亲姐姐,被判赔偿经济损失42万余元。但判决生效后,加害人进了监狱,没有给予一分钱赔偿。本来就体弱的被害人家属身体更弱,且缺少经济来源,生活困难。虽后来青岛中院发放了2万元的救助金,但仍不足以从根本上解决生活困难。

      记者注意到,省政法委、省法院等8部门曾于去年1月1日起签发实行《山东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里面详尽确定了各部门相关责任,如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设立或明确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专门机构,负责救助金的申领、发放等,但目前来看救助金的发放仍多集中在法院。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对本报记者说,现在我国每年还有大量的刑事案件没能侦破。“连嫌疑人都没有确认,由加害人进行赔偿的程序更加无从谈起。”

      建言:补偿刑案受害人国家社会都有份

      傅蔚冈建议,在国家层面上应当立法确认刑事受害人补偿制度,具体的措施和范围,可以在具体的立法中予以细化,以免各地的救助条件各异。

      同时,他也呼吁民间基金会的参与,对此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长军也表示应当在国家资源之外纳入社会资源,对刑案受害人进行救助。尤其是在财政能力有限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没有地域限制的民间救助作用更大。

      还有人士提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细化,由国家通过社会福利救济的方式使其摆脱困境。(本版文/图 记者 孙珂)

      对话:被害人的救助问题

      记者:“如今,药家鑫案已进入二审,此前通过微博的一元捐款,您引起了巨大的反响,通过各种途径已经募集了54万元,想准备何时转交被害人家属?”

      傅蔚冈:“准备二审结束吧。”

      记者:“看您一再呼吁国家建立刑事被害人赔偿机制,为什么关注此点?”

      傅蔚冈:“像药家鑫案中,药家鑫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主体,但他只是一名学生,自己根本无法弥补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后来,我注意到马加爵案、邱兴华案,被害人从加害人那里几乎都得不到赔偿,因此在一元捐款的背后,应该透视刑案被害人救助的问题所在。”

      记者:“您觉得现在我国在这一方面我国还存在什么问题?”

      傅蔚冈:“首先就是国家立法不到位,这样政府机构在救助被害方时,得不到法律的授权,而且财政预算也是问题,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实行后又能不再实施该制度?这里面也有立法制衡的问题。另外一方面,就是经费的保障,在立法层面上确定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范围后,不可能都要依靠政府来解决,比如商业保险、社会保障制度、民间基金会的参与等,这都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