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临淄交警大队民警查获一起涉嫌醉酒驾驶违法行为,驾驶人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成为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淄博市第一例醉酒驾驶案。
5月10日14时18分,临淄区齐园路**号驾驶人袁某某驾驶鲁C9***5号“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顺齐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稷下街道办事处门前路段时,因涉嫌酒后驾驶被临淄交警大队三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袁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据5月1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于案发当天被刑事拘留,袁某某也成为“醉驾入刑”后淄博市首例被刑拘的醉驾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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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淄163信息港 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