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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起淄博商品房销售价格有变须重新申报
    打印本页    发布时间:2011-5-11 7:54:17     浏览:    
    鲁中晨报全媒体记者 文学彩 通讯员 商佃明 报道
        鲁中网淄博5月10日讯
      今天记者从淄博市物价局了解到,根据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淄博市物价局与淄博市房产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从5月1日起,淄博市对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
        通知要求,对新建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将拟销(预)售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分别向市、区县价格部门和房管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备案销(预)售价格需要变动的,要重新进行申报。
        此外,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确保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同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销(预)售许可之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当期交易的全部房源,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及国家、省市相关要求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对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