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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降水泥块砸坏了私家车 该由谁来赔偿
    打印本页    发布时间:2011-5-10 14:19:30     浏览:    
     官司每天都有,矛盾时刻存在,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法律。本报开设“法庭笔记”栏目,记者深入法庭,每周从张店区人民法院刚刚审理完毕的案件中精选几个案例,采用庭审笔记的方式呈献给读者。希望记者精选的这些案例,能让大家更加了解、熟悉和尊重法律,做到遵纪守法。
    全媒体记者 崔冬云 通讯员 张聘 郭健
        2010年5月的一天,张店的冯先生停放在自家楼下的私家车被楼上住户孙先生家楼体外空调搁板上脱落的水泥块砸坏,造成车前挡风玻璃、前发动机盖以及驾驶室内仪表盘等多处损坏。
        为此,冯先生先找到孙先生要求其赔偿,但对方则拒绝赔偿,并表示发生这样的事情是因为小区物业疏于管理维修,而且空调搁板是建筑公司所盖,出了问题应该找物业或建筑公司。
        而当冯先生找到物业公司时,对方也表示空调搁板脱落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没有任何关系。
        作为建筑公司方则认为,他们与冯先生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因此他们对此事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建议其找开发商协商。
        开发商方面则表示,冯先生小区内所建房屋已经超出了保修期,因此他们对此事不负责。
        面对这飞来的横祸,冯先生一时也搞不明白该找谁来赔偿,因此,他将以上四方均告上了法庭,要求四方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由水泥块脱落的房屋持有者孙先生及负责建筑物管理的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房屋的开发方与建筑方,因房屋外墙装饰已超过保修期,因此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几袋垃圾邻里大打出手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该互相帮助,和睦相处。但有这样一对邻居,为了一点小事竟大打出手,结果落了个两败俱伤。
        2009年8月的一天晚上,在南定一小区的小广场上,有几个人正在打牌,刘女士散步时路过此处,她见对门方先生也在便坐下看了起来。
        而正在打牌的方先生见到刘女士却后放下扑克不打了,对着她说道,“以后你们家垃圾别放在门口,要扔赶紧扔,天这么热放在楼道里太熏人。”
        几个牌友听后也纷纷表示把垃圾放在楼道里很不卫生,这令刘女士觉得很没面子,于是她便反驳道,“这楼道是公用的,再说我放在自家门口,碍着你什么事了,你就是多管闲事吧。”
        双方互不相让,吵着吵着方先生一时激动上前打了刘女士一巴掌,刘女士也不示弱,她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便向刘先生扔去,随后二人厮打起来。
        见此情形,方先生的几个牌友赶忙上前制止,并将受伤的二人送到了医院。
        不久后,刘女士便将方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各项费用14000余元,在法庭上方先生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义务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并反诉刘女士要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说,通过双方提供的各项单据、笔录以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认定,双方均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例,判决方先生赔偿刘女士各项损失14300元,刘女士赔偿方先生各项损失4500元。
    无业男以租房为名抢劫
        2009年,济宁来淄打工的孙峰,在一家化工厂从事搬运工作,因为工作中的一次失误被厂里开除了,因为没有拿得出手的一技之长,他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
        没有了经济收入,而之前打工攒下的钱眼看就要花完了,孙峰有些着急,便琢磨着要找一个能快速挣到钱的办法。
        5月的一天,他在经过一小区时,看到小区信息栏上贴着几张房屋出租信息,其中一张联系人为刘女士的信息引起了他的注意。
        第二天,孙峰便拨通了刘女士的电话,在电话里他表示自己刚到淄博工作,着急要租一套房子,对租金方面没有要求,就是希望能尽快看下房子,而正发愁房子租不出去的刘女士,听后立即与他约定了看房时间。
        几天后的一个下午,孙峰按照约定的时间来到了刘女士的出租房,在先后看过卧室与厨房后,刘女士又带他看了一下卫生间。
        刚一进卫生间,孙峰便用一把水果刀抵在了刘女士的身后,并威胁地说道,“你要是敢喊,我就杀了你。”
        见此情景,刘女士吓坏了,并哀求孙峰,“我包里有钱,你拿走就是。”孙峰从钱包里找到了500元现金以及一部手机,之后便用绳子将刘女士的手脚都捆了起来,并用布堵住了她的嘴,便迅速逃离了现场。
        在第一次作案得逞之后,尝到甜头的孙峰,在一个月时间内又以租房为名频繁实施抢劫,最终被警方擒获。
        张店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说,孙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例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好心让人搭车出事也要赔偿
        2011年1月2日,在镇上打工的刘某下班后,骑着摩托车准备回家。当走到一街道时,遇到朋友余某,余某要求搭乘刘某的车到该镇某村。朋友相求,刘某二话没说就搭乘其上路,在二人骑车回某村的路上,遇上宁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开来,由于躲闪不及,两车发生碰撞,余某右脚被撞伤、两车损坏。根据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宁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三轮摩托车,负事故次要责任;余某搭车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此后,就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赔偿问题,余某多次找刘某、宁某协商未果,于2011年1月18日把两人告上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药费、住院费、误工费。那么,作为被告,刘、宁二人是否应当承担余某的损失呢?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王兴华律师:余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是由刘、宁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共同行为所造成的,显然刘、宁二人应当承担余某的损失,且应根据刘、宁二人的过错程度来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宁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三轮摩托车造成此次交通事故,是造成事故的次要责任者,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全媒体记者 郝玲 整理
        本期解答律师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刘建律师
        读者高女士询问:自己与丈夫结婚仅一年,但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执,最近丈夫更是对她大打出手,她曾提出离婚但丈夫不同意,她想知道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
        律师解答:《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读者赵先生询问:2009年,他的一个朋友向他借了10万元用于生意上的周转,并打了一张欠条。但最近这个朋友因车祸身亡,他想知道这笔债务可否向对方妻子索要?
        律师解答: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赵先生朋友的妻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你身边也有此类故事发生,或是你和你的朋友有此类问题想得到律师的帮助,均可拨打热线电话(135186444 99)与我们联系。